| |
| | 在日中国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在日中国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China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in Japan
(简称CEAJ)
第二条 性质∶非盈利性任意团体
第三条 宗旨∶增进在日中国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在日中国企业的经营环境的改善,为扩大中日经贸合作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定义∶在日中国企业为经国家正式批准、在日本国设立的中国企业和代表机构。
第五条 业务∶为会员提供所需资料、向各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组织会员活动、召开会议等。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法人企业会员和代表处会员
第七条 (一)提出申请者由理事会按规章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多数赞称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二)否决应有正当理由。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企业为中方出资单位在日最高负责人,代表处为总代表,负责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拥有被选举权(担任会长等职)。
第十条 会员必须按章定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其他权利∶
(一)利用信息、索取资料及刊物等;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三)有阅览章程、规约及大会记录、运行报告、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发展、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罚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协会范围内进行适当通报。
第十三条 (一)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者,协会有权中止其会员权利。
(二)得到通知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者,将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大会有权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所有会员在协会解散或被除名的情况下,将失去会籍。
第十五条 有损协会名誉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被除名。
第十六条 代表更换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分通常大会和临时大会。
第十九条 通常大会原则每两年召开一次,时间、地点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三分之一的会员同意,得到会员书面请求,理事会必须在30日内召集临时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关于会议的举行或延期等应在10-15日前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大会决定事项∶
(一)章程变更;
(二)协会解散;
(三)会员除名;
(四)理事任免;
(五)聘任名誉顾问、顾问
(六)会费金额;
(七)报告、财务审议等;
(八)入会手续的设定、变更或废止;
(九)协会工作计划与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会长主持(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指定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召开会员大会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议将根据与会会员过半数来决定议案。
第二十六条 选举通过举手表决方式或在当场大多数会员同意下,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如果票数相同,由会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大会必须做记录,记载要领及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应做年度总结报告和计划报告,以及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理事若干和监事2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会长总管协会事务。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协助会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负责协会事务监督,将结果在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任免权在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监)事任免由会长提名大会选举,理事可兼任分会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及各职任期原则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必要时,会长可召集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及与会者签名。
第四十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不得做出有违会员大会的意愿的决定。
第五章 分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协会可下设行业分会,分会为协会下属机构。
第四十三条 暂设政府派出机构、贸易、运输旅游、金融·保险、研修生业务等五个分会。
第四十四条 分会会长由副会长或理事兼任。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分会按协会规章并在理事会指导下自行组织各种活动,分会长在理事会上要报告活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分会长任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意见表决。
第六章 事务局
第四十七条 事务局是协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八条 事务局长1人及必要工作人员。事务局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事务局长由理事会成员兼任,管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人员接受事务局长领导办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将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的任何记录、决定等作为协会档案保存。
第五十一条 按会长或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协会各项活动。
第五十二条 事务局要竭诚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长按章程和规约对协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事务局对外交涉须由会长授权。
第五十五条 如会员向协会索要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十六条 会长每年应向监事提供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向会长提交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的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 对日常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或事务,若本章程中未做明确规定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若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可以根据本章程申请召开临时大会讨论解决。若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十条 协会不具有访日邀请权。
第六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费
第六十二条 每两年定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如有令人信服特殊理由,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免交。
第六十四条 会费已经缴纳原则上概不退还。
第六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事后必须在会员大会上报告。
第六十六条 协会资金不得用于为违法会员缴纳罚金。
第九章 解散
第六十七条 根据以下理由决定∶
(一)会员大会决议;
(二)不可抗拒因素;
(三)会员全部退出;
(四)归属或合并;
第六十八条 通知或照会中日双方有关部门、团体。
第十章 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