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从这些法规的变化看,法国对外国投资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
法国政府原则上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海关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1、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fond de commerce)、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2、原则实现投资自由化
目前,外国在法国进行直接投资基本上是自由的,只需在项目实施时进行行政申报。对以下项目,行政申报的手续也给予免除:
一、用于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建立新企业的投资,总金额低于152.45万欧元;
二、用于扩大公司、分公司或新企业业务经营的投资;
三、用于增加对由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资本的投资,而且外国投资商已占有这家法国公司超过66.66%的资本或表决权;
四、用于认购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增资的投资,但该认购不会增加其占有的公司资本比例;
五、属于一个集团内的公司间并购、增资、经营权转让等直接投资活动;
六、外国投资商向其所控制的法国企业进行与贷款、预借款、担保、债权合并或放弃、为分公司提供资助或赠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七、由企业直接完成的除了建造商品房(用于销售或出租)之外的其它不动产投资活动;
八、由手工艺企业、零售商店、旅馆、餐馆及专营石材服务性企业实现的金额在152.45万欧元以下的投资活动;购买非葡萄种植用途的农业土地等。
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但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国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仍然是被动的,属于“带有疑虑”的开放,所有外国企业在法国国内的投资项目,事先均必须获得法国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库司)的批准。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欧盟共同市场的建设,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外资开放市场成为必然。如果拒绝外国投资,法国企业就不可能进入欧盟其他国家市场。随着法国继续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国开始主动对外开放,加快了吸引外资的步伐。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国逐步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放宽了对外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990年法国政府令规定:
一、欧盟成员国企业的投资项目(战略领域除外)免除行政审批程序,政府仅在15天内根据投资登记表核查该公司是否属于欧盟国家,期限一到,政府未有反对意见,投资申请自动生效;
二、已在法国拥有投资项目的欧盟成员国公司,如新投资项目,免除15天审查期,合法登记后即生效;对于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项目需一个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只要政府没有以该项目对公共秩序、国防安全、环境等造成威胁等原因做出否定的答复,申请即可以自动被认为已经被批准。1996年,法国政府又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外资项目基本实行登记制。
3、外资进入某些行业仍然受到限制
从原则上看,外商可在法国国内自由投资。实际上,法国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其中法国政府对于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的外来投资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法国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历和职业经验审查、事先行政申报、特别资格或许可制度,及商人证制度等。另外,在法国国内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员须拥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法签定双边协议国家的公民。
此外,法国政府出于防止本国在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的重要公司和龙头企业成为外国公司并购目标,于2005年出台了一系列“经济爱国主义”政策,提出将涉及十大战略性工业的企业列入保护名单,禁止外国公司并购。这十项工业分别是生物科技、制药、军备、赌场(防止跨国洗钱)、安全、通讯接收设备、电脑安全系统、军民两用科技、密码设备及与敏感军事情报有关的企业。这种提法反映了法国政府试图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保护国民经济的战略和敏感行业、不让产业轻易地外迁,以维护就业的政策倾向,也被认为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冲击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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