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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在地区概况
 
 
 
澳门便览
发布时间:2007-06-29   编辑:港澳 高琦   来源:
 
地理位置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西岸,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本地时间比格林威治子午线时间早8小时。
 
面积 
  澳门的总面积因为沿岸填海造地而一直扩大,已由19世纪的10.28平方公里逐步扩展至今日的28.2平方公里,面积约是香港的四十分之一、新加坡的二十三分之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两个离岛。半岛北面与中国大陆相连,南面分别由嘉乐庇大桥、友谊大桥和西湾大桥与仔连接;至于氹仔与路环,则由全长2.2公里、6线行车的路连贯公路相接。
 
人口
  在2006年9月30日,澳门居住人口估计为50.8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18,000人。澳门半岛北区更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区之一。
 
  澳门人口近20年快速增长,每年以接近4%的幅度增加。人口的流动性相当大,全年人口流动量高达2,500万人次。
 
  根据2006年中期人口统计的初步结果,8月19日澳门的居住人口中51.2% 为女性。在年龄组别方面,15.2% 为15岁或以下,77.7% 介于15到64岁,7%为65岁或以上。两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均超过79岁。
 
  2001人口普查显示,43.5万居住人口中,中国籍居民占95%,葡国籍占2%及菲律宾籍占1%。
 
澳门的官方语文分别是中文及葡文。澳门以中文为日常用语的居住人口超过97%,而使用葡萄牙语的人口则为0.7%,其余人口使用英语、菲律宾语及其它语言。
 
居澳时间方面,超过80%人口在澳门居住超过十年。至于出生地点,在澳门或是在中国大陆出生的居民各占约45%,在其它地方出生者不足10%。
 
气候
  澳门的气候炎热而潮湿,全年温差较大, 6月至9月的气温可高达摄氏30度以上, 11月至2月则可低至摄氏10度以下,但平均气温很少低于摄氏14度。每年的台风季节,澳门都有可能受到来自南海及西北太平洋的热带系统影响。

货币
       
澳门的官方货币单位是澳门币(PATACA)。纸币面额计有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六种;硬币有1毫、2毫、5毫、1元、2元、5元和10元七种。

        在澳门售卖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一律以澳门币计算,但也可使用港币或其他流通货币。兑换率按市场浮动率厘定。

        1美元约兑换澳门币8元。港币100元约兑换澳门币103元。

        银行、酒店或银号均提供兑换外币和旅行支票的服务,而且地点适中,十分方便。另外,澳门国际机场和葡京酒店内提供二十四小时兑换外币服务。

       本地或外地货币可自由出入境,数量不限。此外,信用卡也可以在澳门部份商店流通使用。

政治体制

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自主管理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当地人组成。按照基本法规定,「澳人」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中国人、葡萄牙人和其它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高度自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和海关关长等主要官员,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公职人员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解散立法会。

行政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7至11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立法会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任期至2001年9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23名议员,其中8人由直接选举产生、8人由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2001年10月就职的第二届立法会有27名议员,其中1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7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届及随后的每届立法会议员数目为29人,其中12名来自直接选举、10名来自间接选举、7名为行政长官委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在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廉政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和他属下的机构拥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其工作不受特区政府任何部门、官员和社会人士的干扰。

        为了扑灭贪污和行贿受贿,特区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肃贪、防范、立法、教育着手,建立一个廉洁法治的社会。

审计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根据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不受干预。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致力完善公共部门的内部监管制度,透过审计工作,发挥对公共行政的促进作用,强化公共财政管理运用效率。

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局长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批准委出并于2001年9月就职。警察总局主要任务之一是统一指挥治安警察局与司法警察局,以进一步加强两个警务机构的合作。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局长属主要官员。

海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设立澳门海关,以统一执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及保护工业和知识产权的工作。在设立海关前,有关工作由经济局与水警稽查局共同负责。海关关长于2000年7月由国务院批准委出并于2001年9月就职。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关长属主要官员。

 

法律和司法制度

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换言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基本法》,仍继续生效。

      《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有关国防、外交及其它在澳门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可由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澳门施行。

基本权利保障
      《基本法》保障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多项国际劳工公约中适用于澳门的条文继续有效。

        澳门特区继续遵行各项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司法制度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祇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

  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四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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