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English 
主 页 | 新闻 | 展会信息 | 贸易机会 | 调研报告 | 商务指南 | 投资指南
   首页 > 墨西哥代表处 > 调研报告 > 正文
    调研报告 【字体:
 
 
 
厄瓜多尔新矿业法基本完成
发布时间:2008-07-05   编辑:墨西哥 冯晓明   来源: 驻厄瓜多尔使馆经商处
 
 

627,厄《商报》、《今日报》和《快报》同时报道,厄新矿业法已完成,待总统批准后进入法律程序。

厄新矿业法以自然资源不可转让和不受时效约束为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利益进行矿产开发。新矿业法建议以累进方式确定矿业税并根据国际标准建立一个等级。目前,在拉美地区的等级为3%-5%之间浮动。

新法通过国家矿业公司的方式为国家开展矿业活动开绿灯,建议每个矿业企业自生产开始就计算矿业税金额,然后减除企业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为开采矿业,提案决定调整矿权,由国家重新签定矿业活动合同,未能履行合同条件、期限和义务的公司将失去矿权。

在环保上,新矿业法查阅了加拿大、智利和秘鲁等一些国家的矿业标准,采用有些矿业规定,为测定矿业活动可产生的污染水平,制定了图表和指数。

新矿业法寻求以一种新法推进矿业活动,取缔现行限制勘探的规定,将增加国家对该行业投资要求和保环的控制。新法将建立一种机制,勘探阶段不限制矿权数量,但限制矿权面积。意思是,当勘探阶段结束时,矿权主只能拿到开始申请时的50%面积,当开始开采时,最多开采5000公顷。该法对保留已批复的矿权制定了苛刻的条件,强迫矿业企业按公顷和年份进行最低投资额。

目前,在制定矿产计划和试行新矿权法时,厄已有4,474个矿权归属国家。新矿业法为矿业大规模的发展提供可能,但绝对要注重水源、自然资源和环保。

附件:
 
发表评论
 
 
相关连接  
 
 
 
 
 
  |   代表处首页 | Español |
Copyright(c)2007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墨西哥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052 55 5202 0309 传真:0052 55 5202 0310 E-mail:ccpitmx@ccpi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