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2月加拿大国会通过的《外资审核法》(FTRA,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是加拿大第一部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律。根据该法第2(1)条,除少数特例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加企业以及在加设立新企业都需要经过加政府的审批和评 估。只有在被证明对加有“显著利益”(Significant benefit)时,外资项目才能够通过审核。《外资审核法》于1985年废止。
1985年6月通过的《加拿大投资法》(ICA,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标志着加在外资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并成为加目前管理外资的主要法律依据。《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ICA)适用于任何在加拿大投资,包括加拿大人和非加拿大人,该法适用于文化产业、商业投资、行政管理程序、收购油气权益和加拿大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加拿大投资法》(ICA)共9章52条。其宗旨是: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资本和技术上投资,促进加拿大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加拿大投资规则》(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是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制定的针对在加拿大投资的法规。外国人在加拿大投资应遵守上述两部法律。
加拿大对制造业方面的投资很少有限制,但对外国人投资在服务业有诸多限制,当前加拿大服务贸易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银行业
任何一个单一的外国投资实体持有加《银行法》所规定之“ 1”类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该银行总股份的10%。
2、通过立法对国内广播服务业严加保护
在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加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股份,这些企业包括:电视台、电台、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络等。
加拿大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规定,“保护,充实和强化加拿大的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机 构”是其政策目标之一。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既是广播法的执行机构,又负责制定相关规则。CRTC要求加拿大的常规节目占电视播出时间的 60%,占黄金时间(晚6时至午夜)的50%。它还要求无线电广播的音乐节目的35%必须符合加拿大确定的评分制度,达到“加拿大化”的标准。对家庭的直 播节目(DTH)应具有加拿大的内容优势(占50%以上)。至于像付费音响服务,加拿大内容的适用比例则视情酌定。对投资广播业的外商所有权予以限制—持 许可证的公司所有权不得超过20%,控股公司的所有权不得超过33.3%。除了CRTC的要求以外,广播法本身还要求加拿大有线电视商采用大部分加拿大的 信号和服务。
3.限制基础电信服务中的投资所有权
如果一个加拿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电信公司,那么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该母公司超过33.333%的股份。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加电信公司(指 那些利用自身拥有的设施提供电讯服务的公司,如拥有自己线路的本地电话公司等提供基础电讯服务的公司),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外商如果投资于加当地 那种租用别人设施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按照WTO基础电信服务协定的条款,加拿大允诺外国公司在提供设施或转卖的基础上,以各种技术方式提供当地的、长途的甚至国际的电信服务。但是除了固定卫星服务和海底电缆以外,加拿大仍然坚持将所有电信服务中的外资所有权制在46.7%以内。此外,加拿大又保持对基础 电信设施的“加方控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加拿大公民至少必须占80%),保持对线路的控制,以促进对加方设施的利用。
4.对保险业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加《保险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拥有现有加拿大寿险公司的总体股权不能超过25%,任何单个非加拿大公民不得拥有加寿险公司10%以上的股权。加省级立法部门也对外资进入保险产业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程序。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开展其他服务。保险商在加拿大提供保险、再保险及再转让服务,必须属于商业性质。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和曼尼托巴等3省,消费者必须从政府承保人 处购买最低限额的汽车险。附加险由政府和私人有承保的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残险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车险及财产损失险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险别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险费与保险单期限受严格管制。
5.政府采取直接补贴、税收刺激、版权酬报、地方内容要求及外商所有权限等手段,对音像行业加以扶持
根据联合国“暂定核心产品分类法”,音像服务被划分 为六类:电影、录相带的生产及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录音;其他服务。1996年,加拿大各级政府用于上述行业服务的 支出共约20亿加元,其中绝大部分(18亿加元)由联邦政府支出。联邦政府又通过自己的两个文化机构—国家电影委员会 (National Film Board)和远距电影(Telefilm)对加拿大的电影制片和分销以及对“音响制作开发计划”提供直接支持。1995 年推出的“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计划,又为影视制片商适应加拿大的影视内容要求提供可偿还税收信贷。在音像服务中的外国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政策,同时必须符合加拿大投资法中有关“加拿大净收益”的规定。同其他文化产业一样,在音像服务公司中的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00万加元者,必须按加拿大投资法予以审查。投资不足500万加元者,可由加拿大政府决定是否对其审查。
6.对外国法律顾问和律师规定具体要求,对法律专业服务实行严格的规章管理
外国法律顾问(仅限于外国法及国际公法的咨询服务)必须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伙人的形式反映其经商性质。在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阿尔伯塔和纽芬兰等4省,拥有永久居住权是律师注册的条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则要求律师具备公民资格。法 律专业服务由省、地区专业机构或隶属省立法机构的法学社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的13个省和地区,各自确定自己的规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加拿大从事法 律活动,必须在13个省和地区的某一省或地区注册。
7.由各省或地按会计职衔范围对会计范围进行规章管理
加拿大有三种主要的会计职衔—特许会计师(C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和注册普遍会计师 (CGA)。会计服务包括几种不同的业务活动,各种业务活动在不同的职衔范围受省级机构的规章约束。例如,以审计和审查服务为内容的公共会计,即是一种受规章约束的业务活动。它在诺瓦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王子岛和魁北克等4省由特许会计师承担;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由特许会计师和注册普通会计师承担;在阿尔伯塔省可由特许会计师或注册普通会计师或注册管理会计师承担。
8、对建筑服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
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师职业,受省级政府规章管理,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各省或地区对许可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会委员会(CCAC)负责协调各省或地区协会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规章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可证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 格认证。凡在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诺瓦斯舍第3省要求持永久许可证的从业者,必须是当地居民。
外籍建筑师也可以取得某一项目为期一年的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建筑服务。除曼尼托巴省以外的省份,外籍建筑师可依本国资历和经历取得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与永久许可证的唯一区别是,后者有权参与该职业的领导活动。
9、扶助工程服务出口,支持当地工程公司取得合同
加拿大的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对加拿大公司在加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工程服务的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其他项目,实行补贴措施。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及“出口市场开发计划”负责提供出口补贴。面对政府的一切合同,当地工程师和建筑公司享有优先权。美国的公司要向某一项目投标,必须同加拿大的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之间,也有一些壁垒,支持本省公司而限制外省公司。
加拿大又通过颁发许可证规范工程服务行业。负责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12个省和地区(新建的努瓦特地区不包括在内)的协会,制定各自的标准,规范工程服务行业。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CCPE)是12个省 和地区全国联盟,协调许可证颁发、专业实践、教育以及确定从业工程师的基本资格等领域的活动。为申办许可证而进行的专业注册,需要具备学历(通常是加拿大鉴定合格的大学工程学学士)、语言能力、良好的经历(2-4年工程活动经历)、专业实践知识以及道德水准等条件。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新不伦瑞克、纽芬兰、诺瓦斯科舍、安大略、魁北克及萨斯喀彻温等8省,要求工程服务永久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当地居民。凡欲获取许可证的外籍工程师,可通过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下的加拿大工程鉴定委员会(CEAB)作资历评估。如同建筑师一样,外籍工程师也可申请为期一年的可换新许可证,而不需具备当地居民身份。
10、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11、铀矿业:外商在加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12、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13、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14、其它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在加拿大投资不同的行业,就要对该行业的相关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其他与投资相关法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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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Bank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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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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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信贷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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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贷协会法(Cooperative Credit Associ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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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2法案(Bill C-82,关于金融业的几项法律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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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规则(Financial Services(GST)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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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交换与结算法(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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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无偿债能力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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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限制规则(Securities Dealing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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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司法(Canada Corpor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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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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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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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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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法案(Bill-17,电信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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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全球电信重组与弃置法 (Teleglobe Canada Reorganization and Divestitur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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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C电信程序规则(CRTC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Telecommunications Rules of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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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Copyrigh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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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s Fees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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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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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信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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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信规则(Radio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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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编程服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 Programming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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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Canadian 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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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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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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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规则(Federal Court Rule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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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成会计规则(Streamlined Accounting (GST)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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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房建筑法(National Hous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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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评估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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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有关专业服务(法律、会计、建筑、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注:本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除了已注明出处的,还引用自中国中国商务部、台湾省经济部、香港特区企业注册管理中心、加拿大政府投资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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