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境内没有中国概念中的开发区或自由贸易区,但在地缘概念上,加拿大与邻国有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这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加拿大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成员国,NAFTA是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 由美、加、墨三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
其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该协定将用15年的时间,分3个阶段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在3国9000多种产品中,立即取消50%的关税,15%以上的产品在5年内取消关税,剩余的关税将在6年~15年内取消。(资料来源:WIKI)
协议规定三个国家在15年内须排除其他所有贸易障碍, 让这个人口4亿4千万的地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谨次于欧盟的4亿7千万人口。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免关税,同时亦要合力排除其它的非关税障碍(non-tariff barriers),如配额 (quota)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保证金(import deposit)等等。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可以维持关税及障碍。(资料来源:美国国际商会)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万亿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十多年来,北美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成果主要有: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了直接投资(FDI)、发达国家保持经济强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受益明显、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等。
首先,促进了地区贸易增长和增加直接投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自生效以来,由于关税的减免,有力地促进了地区贸易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经过10年的发展,NAFTA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额增长迅速,三边贸易额翻了一番,从1993年的3,06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6,210亿美元。由于NAFTA提供了一个强大、确定且透明的投资框架,确保了长期投资所需要的信心与稳定 性,因而吸引了创记录的直接投资。2000年,NAFTA三国之间的FDI达到了2,992亿美元,是1993年1,369亿美元的两倍多。同时,从NAFTA区域外国家吸引的投资也在增长。目前,北美地区占全球向内FDI的23.9%和全球向外FDI的25%.其次,发达国家继续保持经济强势地位。
自由贸易区内经济一体化加快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交往和产业合作,其中美向墨西哥的出口增加了一倍多,从511亿美元增至1,072亿美元。自由贸易区还强化了各国的产业分工和合作,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协议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提高了各国产业的竞争力。如墨西哥、加拿大的能源资源与美国互补,加强了墨西哥、加拿大能源生产能力。
特别在制造业领域,墨西哥的人力资源与美国的技术资本互补,大大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使美国将一些缺乏竞争性部门的工作转移到更有竞争性的部门,把低技术和低工资的工作转变为高技术和高工资的工作。在如汽车、电信设备等美国许多工业部门都可以看到这种就业转移的影响。在美国汽车工业中,1994年以来整个就业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NAFTA之前的年份。
再则,发展中国家受益明显。一般认为,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是最大的受益者。加入NAFTA以来,墨西哥与伙伴国的贸易一直增长迅速,从 1993年至2002年,墨西哥向美国和加拿大的出口都翻了一番,变化最明显的是墨西哥在美国贸易中的比重,其出口占美全部出口的比重从9.0%上升到 13.5%,进口从6.8%上升到11.6%.墨西哥与NAFTA伙伴国的贸易占其总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25%上升到2000年的51%.墨西哥在加入协定后,其进口关税大幅度下降,对外国金融实行全面开放,加上拥有的大量廉价劳动力,使大量外国资本流入墨西哥,FDI占国内总投资的比重从1993年的6%增长到2002年的11%,到2001年,墨西哥的年均累积FDI已达到1119亿美元。
最后,合作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NAFTA南扩趋势明显,有关成员国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的谈判。在NAFTA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除了把NAFTA看作增加成员国贸易的手段外,还把NAFTA看作其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以及向美洲和全球贸易自由协议在很多方面都是样板性的。随着“9.11”之后美国贸易政策变得更加外交化,NAFTA已成为美国实现区域贸易对外扩张的样板,开始向FTAA扩展。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体系,包括了自由贸易委员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环境合作委员、劳工合作委员会、各国行政办事处、北美发展银行和边境环境委员会。(资料来源:互动百科)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NAFTA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
NAFTA原产地规定在第四章,第三章(关税)及第五章(海关作业程序)中亦有相关规定,这里将第四章中的重要内容摘述如下:
(一)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二)四项基本原则: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 VC)达 50 %(净成本法)或60%(交易价值法);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 (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三) 其它重要规定: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 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NAFTA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四)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汽车: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电子产品: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五)原产地证明书: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其他相关问题:
(一)原产地证明书问题:NAFTA的原产地证明十分严格且复杂,而其产地证明书仅须由出口商填写,如何确保其申报的正确性为NAFTA三国的海关透过事后稽核制度,以及三国间之合作机制,相互提供所需资料与协助,来确保产地证明之正确有效。
(二)NAFTA原产地规定中是否有规定符合一定的制程,纺织品的“yarn forward”原则即是规定制程的一例。
(三)有关原产地规定的严格与否将影响未来产业发展的观点,从美国的立场看来,许多纺织业或汽车业外移到墨西哥生产,对美国的产业发展并没有达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NAFTA是将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结合为一个区域,经济利益亦是该区域内的产业为发展的重点,保护其区域内的产业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竞争力,协助地区内企业在与北美市场或区域外的企业竞争时,或得比较优势的地位。
对于中国企业欲在加拿大投资建立针对北美大市场的企业家,投资前对该协定有关内容有足够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
注:本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除了已注明出处的,还引用自中国中国商务部、台湾省经济部、加拿大政府投资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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