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欧盟通过全面修改有40年历史的《共同体海关法典》。同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刊载《现代化共同体海关法典》的内容。欧洲委员会估计,《现代化共同体海关法典》能让企业每年节省多达25亿欧元的海关税款。
现代化海关法典与欧盟的电子清关决议息息相关,前者为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的程序提供合法依据;后者则决定开发哪些系统及系统投入运作的期限。
现代化海关法典将带来不少转变,其中包括 :
•基本上,新海关法典规定贸易商与海关部门之间所有数据、随附文件、决议及通告的互换须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准许使用纸张的情况将于补充措施中明确界定。
•新海关法典提倡「统一清关」的概念,认可贸易商(或称认可经营商)将可采用电子方式报关,并于所在地的海关进出口办事处缴付关税。当局会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认可经营商」地位 :
(a) 遵守海关及税务规定的记录;
(b) 良好的商业及运输记录管理系统;
(c) 偿付能力证明;
(d) 与所从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专业资格;
(e) 适当的保安及安全标准。
•认可经营商只要提交报关单,其货物便获得放行,可直接于欧盟市场自由流通。不过,即使货物已经放行,海关部门仍有权检查文件或货物。检查可能在货物管有人、涉及经营人士或文件管有人的处所进行。
新海关法典亦修订有关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例。其中下列修改值得留意:
•欧盟成员国须确保有关人士能按照两个步骤对海关部门的决议提出上诉:首先是向海关部门或另一个指定机构上 诉,之后是向更高层的独立机构上诉。
•海关只能收取与实际提供服务相符的费用及成本。例如,于正式办公时间以外或海关以外场所值班,以及提供货物分析或专家报告等,可以收费。
现代化海关法典于2008年6月24日生效。其他多项构成现代化海关监管架构的措施,将于2009至2013年逐步实行。预期「单一窗口」及「一站式平台」的概念(参阅2008年第5期《欧盟商情快讯》)要到2013年才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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