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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日前举行会议,讨论通过增值税改革方案,其中最大变化是将不少原先应由服务商所在国征收的增值税,改为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
根据这套改革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欧盟企业对企业提供的服务将改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增值税,而企业直接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仍由服务商所在国征收。
但是,上述基本原则并不适用于餐饮、文化、体育、科研、教育、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针对这些服务,不论是向企业还是消费者提供的,均依据特定规则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税。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电信、广播电视和电子商务等商业活动,新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将自2015年逐步推行。
为此,改革方案还设计了一个过渡期安排,即从2015年至2018年,服务商所在国对发生在实际服务消费国家缴纳的增值税仍有权提留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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