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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对外投资政策(二)
发布时间:2007-07-06   编辑:美国 代表处   来源:CCPITUS
 
 

美国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支持

 

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主要靠公司自有资金的积累和从银行或其他

渠道的借贷,但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利用对外援推动私人资本输出也是美国政府的一贯方针,几十年来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有:把美国提供援助与受援国为美国私人投资提供方便联系起来,做出有利于美国资本扩张的许诺,为美国公司参与项目建设、扩大投资提供有利条件。 

 (一)政策性支持金融机构

1.美国进出口银行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促进美国产品在海外的销售,为外国大规模经济开发项

目购买美国设备、原料和劳务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在对外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一项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某个国家的资源开发,特别是战略物资资源;一项是对外私人直接投资贷款,即对国外的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它们扩展业务,提高在国外的竞争力。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以投资保险为主业外,还按公司规定的条件对私人投资提供

资助,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以开发正在成长中的市场潜力。美国进出口银行不以赢利为目标,1984财政年度亏损3.4亿美元,1986年度亏损3.3亿美元,1987年度亏损4.3亿美元。到2000年以后,其所有者权益净值变为负数。但由于其资金大部分来自于财政部,不会产生支付危机;即便是出现了亏损,它依然能够尽最大可能为美国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除美国进出口银行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之外,另一个比较活跃的机构是美国海外

私人投资公司(OPIC)。自1971年成立以来,OPIC在鼓励美国私人向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投资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目前,由OPIC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新、扩建项目遍布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范围涉及农业、能源、建筑、自然资源、电讯、交通、销售、银行和服务在内的各个工业和经济部门。

这家公司其实是美国国务院直属的负责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其董事长由

联邦政府的国际开发署署长兼任,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有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认可。

OPIC它通过提供一般商业上所得不到的金融服务来帮助美国私人企业扩大在发展中国家

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这些服务包括长期政治风险担保,以及追索权有限项目融资,它们全部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OPIC最多能为一个项目提供四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其中两亿多美元为项目贷款,另外两亿多美元为政治风险担保。OPIC通过销售此类服务来获取收入。因此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机构,OPIC每年都有盈利,非但不花美国纳税人一分钱,相反却为政府积累了高达二十六亿美元的资产。 

OPIC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帮助美国投资者扩大海外投资、减少相关风险: 

1)  通过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为企业融资;

2)  支持那些为美国公司投资海外项目而投入的私人投资基金;

3)  为投资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4)  尽力为美国商界提供海外投资的机会。 

OPIC只对美国人投资的新项目、私有化项目,以及现有工厂的扩建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同包括大中小公司在内的约400家美国客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还针对性地逐个帮助小企业将其一流产品和服务推销到海外。 

这些特别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仅期限较长,而且利息较低,有时甚至是无息的,这为本国投资者充分利用国家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机会。

  近年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断增多,大大超出了提供资金支持的范围,如分担海外投资公司部分市场开拓和投资试验的费用、向参加投资的私人公司提供情报咨询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等服务。

此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为走出国门的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担保、财产被没收风险担保、政治动乱风险担保。另外,它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为了保证其国际战略的实施,美国实施了马歇尔计划,向西欧国家提供了大量美元赠款与贷款,开始输出大量的资本。与此同时,私人部门也大量对外投资。196194日,美国国会通过《对外援助法案》。11月,肯尼迪政府正式成立美国国际发展局(AID),负责管理对外经济援助计划,其中有为了鼓励私人部门向欠发达国家投资的“扩展的风险保证计划”。该计划给美国投资者面临的所有风险——包括商业风险——提供了海外投资额75%的政府保证。该计划对投保人、项目发起人、东道国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要求提供项目各方面的资料,到60年代后期,该计划受到大量的批评,比如申请时间长、成本高,与西欧国家类似的政策相比没有领先优势等。

1969年,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案》修正案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即OPIC,该公司所负责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取代了“扩展的风险保证计划”。OPIC的使命是“动员和服务于美国私人资本和技术参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实现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其实现手段是承保美国投资者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征收和汇兑限制等)、提供贷款和贷款保证为美国海外投资者融资。

海外投资保险针对的资本输入过的特别政治或政策风险,而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主要包括:

1)  战乱风险。指东道国内部发生革命、战争、内乱、暴动或骚乱而使投资者的有形资产遭到损失的风险,并不包括无形资产和证券、档案文件、债券及现金的损失。 

2)  征用风险。指东道国执行征用、没收、国有化等政策,在投资人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执行对投资项目部分资产的征用、没收,致使该项目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难以继续经营,从而造成投资方损失的风险。

3)  外汇风险。指东道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汇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或因其他突发事变而无法进行外汇业务,致使投资人再东道国的投资收益或因变卖投资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不能兑换成美元汇回美国。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对象有严格要求,申请保证资格的投资者需要符合以下其中的一项:

1)  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 

2)  依照美国联邦、州或属地法律所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而且其资产至少有51%为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3)  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社团所有。

投保的海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新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

2)  美国总统批准的,并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在不发达国际和地区实行的投资项目;

3)  外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

4)  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企业在投保时所交纳的费率,依照不同的行业、险别及范围而有所不同。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时,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投资保证。这样,当投保项目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时,美国政府首先向投资者补偿其损失,然后根据同该资本输入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要求该资本输入国赔偿因政治风险而使投资者蒙受的损失,这种权力通常称作“代位求偿权”,它把私人的对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的高度,从而大大提高了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体制、资本输出保险的信息调查、资本输出保险法规、资本输出保险制度等都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今在美国向世界各地的投资活动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美国鼓励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美国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是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并根据对外投资的发展适时调整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在1918年开始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分国计算抵免限额,是实行该政策最早的国家。但分国限额抵免法不能使纳税人来源于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再抵免,不利于企业海外经营。因此,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国实行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选择制,为从分国限额抵免法转为综合限额抵免法设立了过渡期。

目前,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并且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

2.延迟纳税与CFC法规。为了支持本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当地公司或实行免税法的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展竞争,美国自1954年起对本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实际上等于进行国外投资的公司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税负。但该制度在刺激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并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以逃避美国税收。1961年,在经济萧条和联邦财政赤字增大的压力下,肯尼迪政府向国会提出《税收修正案》,建议中止实行延迟课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以下简称CFC)概念。F分部条款规定,CFC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CFC法规取消了对消极所得和国外基地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方式获得的经营所得使用延迟课税的规定,这样做既考虑了对外投资公司的税负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也考虑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3.在税收协定中不列入税收饶让条款。美国认为税收饶让的实施会影响资本输出中性,冲击美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引发就业机会的国外转移,造成资金和人员境内外的非正常流动,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因此,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

4.经营性亏损结转。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

5.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四)美国鼓励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点:

 

1.建立较为完备的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制度。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引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显然不利于境外投资。因此,建立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或免税制度,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实现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负公平目标,是各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首要内容。美国作为采用税收抵免制度的代表,通过其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了跨国所得的纳税对象、分类综合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等内容,既维护了本国税收管辖权,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

但就所得来源与费用分摊而言,美国具有世界上最严密的所得来源与费用分摊规定,美国发生的费用抵消来自美国以外的所得,使得美国公司可使用的抵免额减少,降低了税收抵免制度的整体效力。

2.采取目标明确、多种方式的税收鼓励措施。税收抵免法和免税法主要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廉价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生产基地,美国采取对本国产品国外加工的重新进口免征关税;为了激励企业的海外再投资,美国采取延迟纳税制度等。

3.防范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鼓励对外投资并不是无原则的,美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也对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例如,美国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延迟纳税制度避税而制定的CFC法规、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而建立的对境外机构亏损的追补机制等。(续)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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